——国寿附加豁免保险费意外保障定期寿险——

2.因意外导致身故以及高残皆可免交剩余保费。
* 承保年龄:18天- 65岁
*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 缴费方式: 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障项目 | 保障金额 | 保障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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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或高残豁免保费 |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豁免被保险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 同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交纳了被保险人身故日或身体高度残疾确认日以后的主合同及本附加 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猝死;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十、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二、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